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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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