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與外國國會議員聯誼會籌組運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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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國會外交,協助本院委員籌組運作與外國國會或國際組織之議會議員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聯誼會之成立,由本院委員一人以上發起籌組,並以跨黨(政)團委員組成為原則。
第 3 條
基於特定國際組織、國家、區域或議題所成立之聯誼會,以一個為限。
第 4 條
聯誼會由發起委員邀請本院委員自由參加為會員,並依組織章程所定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 5 條
本院委員每人以擔任一聯誼會會長為原則。
第 6 條
聯誼會之籌組程序如下:
一、制定組織章程。
二、邀請本院委員加入。
三、舉辦成立大會。
第 7 條
聯誼會之籌組運作由本院國際事務處支援辦理,並得洽請外交部協助。
第 8 條
聯誼會籌組成立後,會長、副會長、會員之名單與成立大會會議手冊送由本院國際事務處登錄。
第 9 條
聯誼會應於本院委員當屆任期屆滿之日解散,並得於次屆任期重行籌組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聯誼會名義組團出國訪問:
一、應外國政府、國會或國際組織邀請。
二、為參與國會外交相關之國際會議。
第 11 條
聯誼會組團出國訪問之團員應至少有委員二人以上;委員五人以上出訪者,得洽請本院酌予指派職員一人隨團協助辦理秘書工作。
第 12 條
聯誼會會長應於聯誼會出國訪問前,檢附邀請函與相關會議資料、團員名單、行程及往訪對象,函知本院秘書長。
第 13 條
聯誼會出國訪問之交通、住宿、禮品與宴客等費用,本院得予補助。但相關經費已依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暫行辦法報支或領取外交部補助者,不得重複補助。
前項費用之補助委員人數與金額,依飛行航程長短,超過六小時者,以補助五人為限;六小時以內者,以補助七人為限;每人以補助新臺幣三至六萬元為原則。
第 14 條
同一聯誼會出國訪問之補助,當年度以一次為限;同一委員參與聯誼會出國訪問之補助,當年度以二次為限。
第 15 條
依本辦法補助聯誼會之經費,應在當年度所列預算範圍內辦理,並依補助額度、項目檢具原始憑證,於所屬會計年度內送由本院國際事務處核銷。
第 16 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