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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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械維修事項,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
第 2 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用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
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
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
第 3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4 條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