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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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之安全維護。
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
五、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六、收費站、地磅、服務區與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取締。
七、經指定之快速公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