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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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第 3 條
本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第 4 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第 5 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第 6 條
技術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
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
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
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
五、其他有關印製技術研發事項。
第 7 條
品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產能力及生產標準之釐訂。
二、生產調度之審查。
三、生產進度、品質之查核及管制。
四、機器設備之管理。
五、原物料之檢驗及成品之檢測。
六、其他有關生產及品質管制事項。
第 8 條
供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及驗收。
二、機器設備之採購及驗收。
三、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
四、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
二、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
三、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
四、內部審核。
五、財務調度。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五、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
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
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 15 條
第一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鈔券印製。
二、油墨製造及調配。
第 16 條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第 17 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第 18 條
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第 19 條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用之。
第 20 條
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21 條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第 22 條
本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約僱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
第 23 條
本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第 2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