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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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以下簡稱能源用戶),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時,每件應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費新臺幣八萬元。
第 3 條
經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涉及變更能源使用種類、能源使用設施區位、能源使用效率,或增加能源使用數量者,能源用戶應再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並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變更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第 4 條
繳費後自行撤回申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變更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