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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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海洋政策、海域(岸)巡防、保育、研究工作有功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專業獎章分為海洋專業獎章、海巡專業獎章、海育專業獎章及海研專業獎章四種。
第 3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洋專業獎章: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海洋產業發展、海洋(海域、海岸)資源管理、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海洋、海域(岸)之文化教育、國際合作、海洋人力資源發展及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具有特殊貢獻。
四、其他對海洋事務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
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海洋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研訂海巡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重大價值或具體成效。
六、辦理裝備維保補給、營繕計畫、不動產管理作業,具有特殊貢獻。
七、對各項重大資通訊系統建置、維護、管理等,有效提升災害(難)應處通資電能量及海巡工作遂行,具有特殊貢獻。
八、參與年度測考成效良好,足堪表率,對海巡工作推動顯有助益。
九、其他對海巡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第 5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育專業獎章:
一、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保護區域整合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海洋污染防治、海岸與海域管理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具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海洋保育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第 6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研專業獎章:
一、對海洋政策、法規或問題之研究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特殊價值或具體成效。
二、對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經審定或採行確有特殊價值或具體成效。
三、對海洋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具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本會專業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會專業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副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會專業獎章,分別由服務單位或所屬機關(構)推薦;其他人員,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
請頒本會專業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9 條
本會於接受推薦後,應經軍職人員獎懲評議會或考績委員會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士者,得附譯本。
第 11 條
本會專業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本會送銓敘部登記。
第 12 條
符合請頒本會專業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領受。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