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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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第 3 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4 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
第 5 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第 6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