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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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執行下水道建設及管理業務,特設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水道相關建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三、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驗收。
四、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採購發包、施工品質、職業安全衛生及工務行政管理。
五、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與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及協調。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施工、營運管理之抽查及督導。
七、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整備、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建計畫之審核、執行、督導及協調。
八、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預警與通報作業之管理及協調。
九、辦理中央管理或跨縣市設施之營運管理。
十、其他有關下水道工程事項。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