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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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遊憩服務科。
四、保育研究科。
五、解說教育科。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管理站。
前項第九款管理站,以四站為上限。
第 5 條
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及使用管制之研擬。
四、本區域內用地之取得。
五、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六、國家公園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公眾參與與住民夥伴關係建立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6 條
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及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之管理。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之核發。
六、本區域內無障礙設施之建置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 7 條
遊憩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督導。
三、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四、各遊客服務中心與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五、本區域內遊憩品質及服務資訊之調查。
六、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七、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之管理。
八、本區域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之處理。
九、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拆除。
十、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第 8 條
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野生物種棲地保育或復育計畫之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處保育研究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與科研基地之建置及研究資料之科普化推廣。
七、進入生態保護區申請之許可及執行。
八、本區域內生物性災害或違法盜採、盜獵、盜伐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參與國際保育組織與相關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 9 條
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募、人員訓練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公關及廳舍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站與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七、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第 14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