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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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 3 條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C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第 4 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