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第 3 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第 4 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第 5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6 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7 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 9-1 條
本院設憲法法庭書記廳,處理憲法法庭之行政事務,分六科辦事。
第 10 條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各廳、處、室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
第 10-1 條
本院置發言人一人,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第 11 條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
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憲法法庭書記廳之職掌如下:
一、憲法法庭之收發文狀、編案分案、紀錄、卷宗編訂、印信典守、裁判正本製作與公告送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
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際交流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擔任研究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六、憲法法庭開閉及有關協調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憲法法庭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憲法法庭訴訟卷宗之保管、歸檔、移轉或銷毀;憲法法庭圖書資料管理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及彙辦事項。
五、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七、圖書、刊物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八、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九、本院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等事項。
十、本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一、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二、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
十三、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十四、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司法資訊系統及網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四、司法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考核及 教育訓練。
五、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
六、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
七、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八、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1 條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五、法治教育之宣導。
六、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七、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參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撰擬、審核及綜合彙整事項。
二、法制意見之提供事項。
三、本院法規動態之統計事項。
四、法制業務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五、司法周刊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六、司法相關政策、業務專題文選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
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
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事項。
三、憲法法庭案件報結、統計分析及相關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事項。
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政風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
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1 條
(刪除)
第 24-2 條
(刪除)
第 24-3 條
本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24-4 條
本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25 條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26 條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之;其數額另定之。
第 27 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第 28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第 29 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第 30 條
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第 3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