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民國 9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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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事項。
二、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事項。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四、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及儀器保養管理事項。
五、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及事務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路工程材料試驗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 5 條
本所置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幫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工務員六人至八人、課員二人、助理工務員四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一人、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等計十人至十四人。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及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第 9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及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