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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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二、貨物裝卸、提存及簽證等相關事項。
三、裝卸機具調配、管理及維修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棧埠業務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二課及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5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場主任一人,由技士兼任;技士一人,倉庫主任一人,倉庫管理員三人,課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書記一人,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五人,操作士八人。
第 6 條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第 7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9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