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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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港埠規劃、港埠營運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等事項。
三、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之設計、督導、考核及接受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五、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所長一人,主任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倉庫主任二人,幫工程司六人,工務員三人,技士三人,課員十一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由工務員或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任;辦事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事務士十二人,操作士二十四人,船長四人,輪機長四人,大副一人,船副一人,正駕駛九人,正司機九人,副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士二十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 7 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分局為辦理棧埠裝卸、倉儲及港灣加水等業務,設棧埠管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分局辦理港埠工程及維護港區設施,設港埠工程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2 條
本分局為辦理船機維護與檢修,設船機修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4 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 15 條
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