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民國 93 年 7 月 26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第 3 條 
   
 
   
       (刪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第 5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第 8 條 
   
 
   
       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第 9 條 
   
 
   
       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第 10 條 
   
 
   
       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