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申請證明書收費標準

民國 9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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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師、士、生級)人員證書費。
二、醫事人員英文證書費。
三、醫事人員良醫證明費。
第 3 條
申請各項證明書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醫事(師、士、生級)人員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醫事人員英文證書費,第一份應繳納新臺幣伍佰元整;申請第二份(含)起,每份應繳納新臺幣貳佰元。
三、醫事人員良醫證明費,每張新臺幣貳佰元整。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費新臺幣貳拾元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