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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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國家級客家文化園區之籌設,特設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客家文化中心之籌設、各地客家文化園區之建築、設備與整體環境之規劃、設計、協調、未來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財務計畫之擬訂與評估、及本處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與管理等事項。。
二、客家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調查、蒐集、保存、典藏、研究、推廣、展演及運用等事項。
三、園區土地撥用、徵收開發許可申辦、國內(際)徵圖、國內(外)團隊規劃設計、審查與興建、雜項工程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之申請、先期計畫與招商作業、建築與景觀工程及各項工程驗收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必要時均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
第 6 條
本處置組長、室主任、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
第 7 條
本處得視籌設文化園區之需要,於地區設辦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處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
第 12 條
本處於客家文化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