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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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