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醫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軍醫人員訓練、考核及經歷之管理。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 
     
 
     
       四、國軍醫療保健與研究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醫學、衛生勤務教育與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其他軍醫事項。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