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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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研究組。 
     
 
     
       二、生物馴養組。 
     
 
     
       三、科學教育組。 
     
 
     
       四、展示組。 
     
 
     
       五、工務機電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4 條 
   
 
   
       企劃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科學研究及建教合作。 
     
 
     
       二、與國外博物館、國內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及館際交流合作之企劃。 
     
 
     
       三、海洋生物相關專業圖書、期刊之企劃及執行。 
     
 
     
       四、館務長期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其他有關企劃研究事項。 
     
 
    
     第 5 條 
   
 
   
       生物馴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之取得、鑑定、補充、育種、繁衍及養殖。 
     
 
     
       二、海洋生物之馴養、魚病管理及治療。 
     
 
     
       三、生物水質檢驗分析、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及維護。 
     
 
     
       四、保育類海洋生物之救護、收容及生態研究。 
     
 
     
       五、其他有關生物馴養事項。 
     
 
    
     第 6 條 
   
 
   
       科學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科學教育、研習及訓練活動之推廣。 
     
 
     
       二、海洋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綜合規劃、編纂、發行及出版。 
     
 
     
       三、本館導覽、行銷及遊客服務。 
     
 
     
       四、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 7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展節目之規劃、設計、研究及說明。 
     
 
     
       二、生物標本之蒐集、製作、典藏及管理。 
     
 
     
       三、展示構件機具之保養、控制、操作及維護。 
     
 
     
       四、館藏海洋生物資料庫及海洋生物教育資源之網頁管理。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8 條 
   
 
   
       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電、電機、機械及升降梯之維護。 
     
 
     
       二、營繕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維護。 
     
 
     
       三、管路設備、液態氧及維生系統之維護。 
     
 
     
       四、景觀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