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民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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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3 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
│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
│ ├───────────┬─────────────┤
│ │學歷或證照 │經歷 │
├────┼───────────┼─────────────┤
│十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
│上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 │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二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上不及十│、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
│ │ │ 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五千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二│、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五百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五│、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千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不及五百│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瓩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第 4 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第 5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第 6 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