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計資訊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審計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發展政策之訂定。
二、資訊系統之開發、取得及維運。
三、電腦機房、主機、網路、視訊等相關軟、硬體設施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資通安全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五、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分析等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六、知識管理之推動。
七、電腦審計之支援。
八、審計長交辦。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副審計長及有關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並分五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第 5 條
本會得視實務需要,分別組成專案工作小組,辦理各項審計資訊業務之研究及推動工作。如有必要並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專家辦理。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暨各審計處室辦理。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