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民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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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軍訓教官職掌如下:
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或協助教學工作。
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五、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
六、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第 3 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規定遴選錄取為軍訓教官之人員,應接受職前教育。
依前項規定接受職前教育,成績合格者,依其成績高低,選填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學校職缺,由本部介派至學校擔任軍訓教官;成績不合格者,廢止其錄取資格,並由本部會同國防部辦理回軍任職事宜。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按遷調資績分高低及當事人志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遷調: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
二、專案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專案辦理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之學校:
(一)因家庭重大變故、行為不當或於現任學校不適任。
(二)於外離島同一地區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且戶籍地不在當地。
(三)因編制員額調整需要。
(四)其他特殊因素。
前項遷調作業規定及資績分基準,由本部另定之。
第 6 條
軍訓教官介派任職滿一年,且最近一年考績績等評列甲等以上者,得申請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等活動;其方式如下:
一、全時進修:經本部薦送國防部核准於一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方式赴國內、外大學校院及軍事校院從事與職務有關之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本部及直轄市政府核准於一定期間內,在不影響公務推展及進行,並符合任職學校進修員額規定之情形下,參加國內學士以上學位進修,每星期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利用非職務期間之假日、夜間及寒、暑假進修。
轉任軍訓教官前,已經國防部核准進修碩士以上學位,且轉任前已修完全部應修畢業學分者,得不受前項任職滿一年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進修人員經軍訓主管及學校同意,並報本部及直轄市政府核准者,其所獲進修學位,准予登錄於個人兵籍資料及資績運用。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本部、直轄市政府與所屬機關(單位)所置軍訓教官之職掌、介派、遷調及進修,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