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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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航空調查組。
二、鐵道調查組。
三、水路調查組。
四、公路調查組。
五、運輸工程組。
六、運輸安全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航空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重大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三、重大飛航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
四、重大飛航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五、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人員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七、飛航事故調查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重大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6 條
鐵道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重大鐵道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三、重大鐵道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
四、重大鐵道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五、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人員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國內、外鐵道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七、鐵道事故調查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重大鐵道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7 條
水路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重大水路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三、重大水路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
四、重大水路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五、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人員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國內、外水路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七、水路事故調查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重大水路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8 條
公路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重大公路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三、重大公路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
四、重大公路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五、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人員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國內、外公路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七、公路事故調查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重大公路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9 條
運輸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輸事故紀錄器資料解讀與分析、資訊整合及動畫製作模擬。
二、運輸事故現場精密量測、殘骸偵蒐、證物鑑定及分析。
三、運輸事故之工程分析及模擬。
四、運輸事故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委託專案事項之辦理。
六、委託國、內外相關機關(構)辦理專案事項之推動及管理。
七、國內、外工程技術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八、其他有關調查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
第 10 條
運輸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運輸事故案件有關人為因素及安全管理相關之調查參與。
二、運輸事故相關人為因素及安全管理分析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運輸相關整體性安全調查模型及分析系統之研究發展。
四、運輸事故相關之安全調查研究及事故統計趨勢分析。
五、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六、運輸事故調查之安全改善建議追蹤及管制。
七、運輸事故安全資訊之研擬及發布。
八、國內、外運輸安全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九、其他有關運輸安全調查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辦公廳、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財產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委員會議相關事項之行政支援。
四、法制相關意見之提供。
五、資訊管理及資安事項。
六、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