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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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二、國家廉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研究。 
     
 
     
       三、廉政措施之管考及評估。 
     
 
     
       四、國際廉政與司法互助事務之聯繫、協調、交流及推動。 
     
 
     
       五、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解釋之諮詢。 
     
 
     
       六、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七、廉政工作法規、手冊之研編。 
     
 
     
       八、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之綜合規劃、擬議及執行。 
     
 
     
       九、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十、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防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貪瀆預防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二、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貪審查及稽核。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宣導、解釋及案件審議。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五、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民眾、社區、學校、企業、團體廉政與誠信教育之宣導策劃及推動。 
     
 
     
       六、其他貪瀆防制事項。 
     
 
    
     第 7 條 
   
 
   
       肅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二、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執行、督導、協調及管考。 
     
 
     
       三、檢舉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獎勵及保護。 
     
 
     
       四、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肅貪執行事項。 
     
 
    
     第 8 條 
   
 
   
       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 
     
 
     
       二、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 
     
 
     
       三、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督導。 
     
 
     
       四、政風機構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審核、督導、分析及查處。 
     
 
     
       五、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及管考。 
     
 
     
       六、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 
     
 
     
       七、其他有關政風機構之預防及查處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北部、中部、南部地區調查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 
     
 
     
       一、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蒐證、分析及調查。 
     
 
     
       二、其他有關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