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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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香港事務,特設香港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辦理與香港相關事務以及本會指定之其他業務。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業務組辦事:
一、服務組。
二、經濟組。
三、新聞文化組。
四、聯絡組。
五、綜合組。
本處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第 5 條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 6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