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9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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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處設倉儲課、管理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各作業庫區、機具所、旅客服務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 4 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運用及規劃事項。
二、進出口貨物進倉申請案件處理事項。
三、存倉貨物損害賠償及逾期貨物處理事項。
四、貨棧登記證之申請、變更、撤銷及換照事項。
五、倉棧設施維修執行事項。
六、有關本處防颱事項。
七、鐵路平交道看柵事項。
八、碼頭倉棧、辦公處所等出(退)租案件處理事項。
九、倉棧設施遭受損壞案件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作業規劃、督導、協調及建議事項。
二、裝卸作業事故處理事項。
三、港區危險品裝卸作業技術人員登記建檔事項。
四、貨櫃(物)裝卸量統計及效率分析事項。
五、裝卸作業重大違規案件處理事項。
六、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案件處理事項。
七、公民營拖駁船業管理事項。
八、貨櫃碼頭設施出(退)租案件處理事項。
九、貨櫃碼頭設施、機具維修保養事項。
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釐訂及實施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安全衛生設施檢點及檢查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之指導、督導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實施事項。
六、勞工健康檢查規劃及健康管理實施事項。
七、職業災害調查處理之督導及職業災害統計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提供及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各作業庫區掌理下列事項:
一、庫區設施維護及管理事項。
二、庫區各項作業申請書表單查核、簽證及結報事項。
三、裝卸作業督導及政令宣導事項。
四、裝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督導事項。
五、裝卸作業違規案件處理事項。
六、現場意外及偶發事件處理事項。
七、倉位分配計畫、貨物收授、分嘜、歸堆及保管事項。
八、倉棧安全及庫區環境清潔維護事項。
九、出租設施巡查及管理事項。
十、貨櫃(物)運送單製發事項。
十一、進倉貨物短卸、溢卸及破件處理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機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具需求擬訂事項。
二、機具設備及用料管理事項。
三、機具設備維護計畫及執行事項。
四、機具設備調派作業管理事項。
五、機具設備操作安全管理事項。
六、車機自用加儲油設施管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旅客服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港入出境旅客、客運業務服務及改進事項。
二、出境旅客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收繳事項。
三、進出港遊客人數統計事項。
四、旅運大樓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
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八、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作業庫區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五、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六、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等 管理事項。
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制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 15 條
課、室、所、作業庫區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16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各課、室、所、作業庫區主管及稽查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7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 18 條
本處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核定之。
第 19 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