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

民國 9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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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組織條例第十 一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分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分局設港航課、業務課、工務課、秘書室、人事管理員(兼任)及會計員。
第 4 條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
三、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四、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五、航行障礙避航通告及潮汐資料蒐集事項。
六、港區環境衛生保護事項。
七、港區範圍內海上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八、信號台設備維護管理及信號指揮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事項。
十、船船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十一、船員及引水人管理事項。
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經營許可事項。
三、港埠業務費計收事項。
四、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五、有關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六、棧埠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七、旅客服務事項。
八、棧埠業務調派申請事項。
九、客戶服務事項。
十、資訊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十一、法制業務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土木、建築、機電工程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港灣、土木、建築、機電工程設計、繪圖、估價、審查、發包、施工 及驗收事項。
三、港灣、土木、建築、機電工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消防、電力、給 排(污)水相關機電證照申領事項。
四、新建工程委外規劃、設計與監造事項。
五、港區範圍內陸上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六、港區水陸域各項測量工作申辦事項。
七、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八、工程圖檔建立與管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人民陳情事項。
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文書保密事項。
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八、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二、勞工安全衛生規劃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十三、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十四、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十七、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兼任)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財產增減審核及財產盤點監辦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統計資料蒐集、整理、登記、編報、管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襄理分局局務。
第 11 條
課室主管、人事管理員(兼任)及會計員承分局長、副分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12 條
本分局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擬訂,報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核定之。
第 13 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