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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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灌溉需求,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各灌溉管理組織所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成立水利小組。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應依灌溉設施管理、灌溉系統配水需求及行政管理相關因素,以每五十一公頃以上之面積,成立一水利小組。但有特殊地理環境或經濟因素考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水利小組名稱,應冠以其所在埤圳之地名、重劃區域名稱或其他易辨別之相關地名為原則。
第一項水利小組成立後,本署得視水利小組內之灌溉需求,設水利班若干個。
第 3 條
水利小組之任務,為協助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灌溉用水分配。
二、農田水利設施之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
三、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四、有助於提升灌溉用水效率事項。
五、其他灌溉管理組織指示辦理事項。
第 4 條
水利小組人員配置如下:
一、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主管機關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小組業務。任期四年,並得連任。
二、水利班:置班長一人,為無給職,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成員與小組間聯絡事項,由水利小組長遴選,報本署備查。
三、小組成員:農田水利小組區域內享有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之所有權人、承租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實際耕作者。
四、掌水人員:水利小組得視需要置掌水人員,協助成員用水之分配事宜,由成員輪流擔任或報請本署遴選之。
第 5 條
小組長、班長及掌水人員之遴選資格如下:
一、小組成員。
二、成年人。
三、具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第 6 條
小組長得隨時向灌溉管理組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供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管理相關建議事項,並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站得視需求召開小組長聯席會議,以工作站站長為主席,邀集相關小組長參加;小組長於會中有建議事項者,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農田水利設施維護事務,得視業務需求擬定小組長、班長及掌水人員之義務服勤需求計畫。
前項人員之服勤規定如下:
一、服勤應受主管機關指揮辦理。
二、服勤時應填寫出勤紀錄簿。
三、服勤時應配戴識別證。
第 8 條
水利小組所需經費,包括小組辦公補助費、業務費、義務服勤之協勤費、事務委辦費、保險費及其他協助主管機關執行事項必要費用,由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第 9 條
小組長得視需要招募義務勞動人員若干人編為工作小隊,協助農田水利設施維護事務,並報本署備查。
第 10 條
本法施行前,原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所置之小組長及班長,其任期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11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