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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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三)土石流災害紀錄。
二、大規模崩塌災害
(一)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二)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
(三)大規模崩塌災害紀錄。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前項災害之區域。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6 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