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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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計人員訓練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政策、制度、法規之研議事項。 
     
 
     
       二、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執行事項。 
     
 
     
       三、訓練技術、方法之研究、運用事項。 
     
 
     
       四、電子報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五、薦派(送)國內外學校機構訓練進修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七、國際審計專業文獻之蒐集及譯介事項。 
     
 
     
       八、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討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九、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負責組成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之事項,均應陳請主任委員核定。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致送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