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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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究改進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審計機關策略規劃之擘劃策進及研議。
二、審計制度、程序、技術方法改進之研議。
三、年度研究報告、創新案件之評審及處理。
四、本部各單位及各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相關審計業務之查核。
五、執行長官交辦或指示事項結果之查核。
六、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七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副審計長、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並分三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第 5 條
本會得視實務需要,分別組成專案研究小組,擔任各項審計業務之研究發展工作。如有必要並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專家辦理。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暨各審計處室辦理。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