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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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分院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所屬各分院作業基金以各分院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進行以下投資項目:
一、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上市公司股票、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其他短期票券。
二、投資於相關醫療事業。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但指定用途捐款用於投資及其產生之收益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其一定等級,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另定之,並陳報教育部備查。
持有第一項各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訂定投資評量及決策之投資管理相關規定,送教育部備查;其內容應包括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 7-1 條
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另定之。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