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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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使用收費數額如下:
一、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機關、學校自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等無收益之使用,得出具公函予以免費優待。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