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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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第 3 條
藥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四、廣告法規函詢案,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五、衛教廣告函詢案,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