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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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第 3 條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