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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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申請許可之收費如下: 
     
 
     
       一、新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重新申請及變更許可事項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