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民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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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召集獎金之發給對象,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志願參加召集,指後備軍人依其志願報名接受教育召集者。

第 3 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第 4 條
前條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者:
(一)五日至七日並完成訓練,以一次計算。
(二)十四日並完成訓練,以二次計算。
(三)後備部隊聘僱人員因執行職務接受教育召集,不計入召集次數。
二、年度接受臨時召集者:
(一)二十九日以上,以一次計算。
(二)同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數,納入前目計算。

第 5 條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者,應符合軍事需要及下列條件:
一、退伍後未滿十二年。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
二、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
四、未納入當年度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對象。

第 6 條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員額,由國防部依年度計畫選充需求核定,於當年度一月二十日前公告,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前項員額公告後,符合前條規定之後備軍人,得於各梯次召集日六十日前,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
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召集日四十日前,依申請順序審核並將結果送達申請人;其因申請書填載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7 條
後備軍人志願接受教育召集,未依召集令報到或完成訓練者,自當梯次解除召集之日起算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免除教育召集。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核准延期入營。
三、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逕予驗退。
四、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解除召集。
五、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解除召集。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