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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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種考試舉辦時,考選部應指定題務組組長一人,承典試委員長之命,負責綜理國家考試闈場(以下簡稱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
題務組組長應製作題務組工作日誌,記錄入闈期間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典試委員長得隨時查驗之。
第 3 條
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由考選部相關單位分別負責:
一、場地管理及安全維護:秘書處及政風室。
二、圖書管理:綜合規劃司、測驗發展司及秘書處。
三、資訊設備管理: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
第 4 條
考選部相關單位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數管司檢測相關電腦設備,並備妥考試需用之軟硬體設備。
二、秘書處會同政風室檢查監控及監錄系統、門窗、水電、廚衛設施及印刷機具。
前項檢查事項由考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等設備進行複檢。
第 5 條
入闈期間,典試委員長得視需要住宿闈場內。
第 6 條
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場內。入闈時,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前項不得攜帶之器材及設備,應於進入闈場前,交由一樓駐衛警保管,並填列切結書,經安檢人員檢查後始得進入闈場。
入闈前私人物品不得先行攜入闈內;入闈期間闈外物品除經題務組組長同意外,不得送入闈場。
第 7 條
入闈期間,除典試委員長、考選部部長外,其他人員未經典試委員長許可,不得出入闈場。
典試委員長得邀請各組召集人及典試委員進入闈場協助決定試題。
前項人員進入闈場,應嚴守秘密,且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第 8 條
入闈期間,闈場窗戶以開啟保全系統管制,不通行之門應加貼經題務組組長簽名或蓋章之闈場封條,由題務組組長會同考選部政風人員封鎖。門窗鑰匙由題務組組長保管,並派警衛執行門禁。
第 9 條
闈場電話由題務組組長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題務組組長同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且應予登錄備查。
闈場電話加裝錄影及電話錄音設備,由入闈考選部總務人員負責管理,並適時更換儲存媒體,更換之儲存媒體密封後交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一年,期滿後始得銷毀。
入闈期間,工作場所應予全程錄影監控。
第 10 條
闈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管制事項:
一、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開。
二、典試委員長室禁止其他工作人員住宿。但必要時,得由題務組組長報請典試委員長同意,彈性調整使用。
三、每間寢室至少排定二人,工作人員應按排定之寢室及床位住宿,並依闈場規定時間作息。
四、伙食應在闈場內辦理,殘羹及餐具不得送出。在出闈前,除取題人員領取之試題外,所有物品皆不得送出闈場。
五、取題人員應憑識別證於闈場指定日期及處所領取試題。
六、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原題及餘題由題務組組長指定專人保管,出闈後依規定處理。
七、非打字人員、印刷人員,未經題務組組長同意,禁止擅自使用電腦、印刷機具。闈內電腦儲存之資料亦嚴禁拷貝複製。
八、印刷人員應依操作手冊規定操作印刷機具,每日工作結束後確實將機具整理清潔。如機器發生故障,考選部總務人員應視情形報經題務組組長同意後,由考選部政風室派員陪同考選部秘書處及廠商專業人員進入闈場修復,並製作維修紀錄備查。
九、入闈期間,各工作場所之廢棄試題、廢紙或雜物,由題務組組長指定專人收集裝箱密封,並於出闈後適時銷毀。
第 11 條
入闈期間,闈場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由題務組組長報告典試委員長斟酌情形處理。但情形急迫時,題務組組長得先行處置再行報告。
前項人員須出闈場時,應簽署保密承諾書,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並由考選部政風室視需要派員隨行。

第 12 條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闈場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長及考選部部長。
第 13 條
闈場工作人員依下列時間出闈。但必要時得延後之:
一、筆試:最後一節應考人准予離場時間。
二、口試:各組最後一梯次應考人完成報到後之時間。
第 14 條
闈場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者,由題務組組長於出闈後,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