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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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隊設下列科、室、中隊:
一、勤務督導科。
二、訓練整備科。
三、人事室。
四、政風室。
五、主計室。
六、勤務中隊。
第 5 條
勤務督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災害、立體救災人命搜救勤務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與其他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執行。
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人命搜救之規劃及執行;國際搜救組織之聯繫、協調、考察及出席會議。
三、專業人命搜救犬之規劃、評量、督導、協助馴養及培訓。
四、本隊各單位平時勤務之督導、考核與救災人員之安全管理及推動。
五、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究、考核、發展、執行與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商。
六、印信典守與文書、檔案管理及主管會報、各項業務會報議事之管理。
七、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分析、研擬、執行與機關首長信箱陳情及請願案件之追蹤管制。
八、各項勤務資料成果統計、任務執行資料蒐集彙整與通報資料之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
九、其他有關勤務督導事項。
第 6 條
訓練整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各級政府重大災害、立體救災搶救演習及訓練之執行。
二、協助各級政府、民間搜救組織之訓練與本隊各單位搜索、救援及技術等之專業訓練。
三、常年訓練、國內外進修與研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各項救災戰技、課程與標準作業程序之研究、規劃及督導。
五、救災車輛、裝備、器材、消防服制及設施採購規範之擬定。
六、救災車輛與裝備器材之維護、管理及督導。
七、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庶務管理。
八、辦公廳與宿舍等不動產之管理配置。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訓練整備事項。
第 7 條
人事室掌理本隊人事事項。
第 8 條
政風室掌理本隊政風事項。
第 9 條
主計室掌理本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勤務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之人命搜救支援。
二、執行立體救災之人命搜救。
三、立體救災勤務演習及訓練之配合執行。
四、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執行。
五、所屬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勤務中隊事項。
第 11 條
本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