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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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襄理工程有關事宜。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工程分局設下列科、室、場、中心、段,如附表。
第 5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養護督導、管理及執行。
二、國道養護工程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國道養護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及環境監測追蹤考核。
四、國道植栽、景觀改善、公共藝術設置及維護。
五、國道災害搶修及復建作業之處理。
六、國道路產土地、建築之管理維護與路權外建築物及樹立廣告物、禁限建範圍違規之查報及督導。
七、國道路權土地設施使用、租賃收費管理之督導。
八、國道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及維護。
九、國道設施維護管理之督導、考核及損毀索賠。
十、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相關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國道相關工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國道相關工程職業安全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
四、國道相關工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道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統計及彙報。
六、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監測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追蹤。
七、其他有關勞安事項。
第 7 條
交通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交通管理措施之研擬、執行、協調及推動。
二、國道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三、國道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之審核及管理。
四、國道隧道機電、交通控制系統與地磅業務之運作維護、督導、聯繫及配合。
五、國道交通事故處理、危險物品運輸、道路救援之督導及管理。
六、國道交通資料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
八、其他有關交通管理事項。
第 8 條
業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區與休息站之規劃、營運、管理及督導。
二、國道加油站營運之管理及督導。
三、回數票證回收作業。
四、通行欠費裁罰之處理。
五、通行欠費強制執行、訴願、訴訟之處理。
六、電子收費前端設備管理、專用無線電臺執照申請、設備保養維護稽核與緊急作業協助及查核。
七、其他有關服務區、休息站及電子收費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辦公廳舍、公共設施維護、修繕之督導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場、中心、段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分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分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機料及保養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機具之管理。
二、工程、財務及機電材料設備招標。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四、機具車輛保養技工之工作調派及考核。
五、工程材(油)料之管理。
六、戰備器材與動員業務、危險機械列管及報檢。
七、其他有關機料及保養事項。
第 14 條
各交通控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交通控制系統設備監控與操作、匝道儀控、隧道監控、通訊系統管理、即時交通資訊發布與顯示及事件通報。
二、國道交通資料蒐集與彙整、交通疏導計畫執行、交通事件監控處理、宣導及提供媒體加值服務。
三、國道資訊通報單一窗口服務、交通資訊蒐集、通報、緊急與申訴電話接聽及處理。
四、國道重大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配合作業。
五、國道交通控制系統維護改善及更新之執行。
六、長隧道機電系統與相關設備之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
七、其他有關交通控制事項。
第 15 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養護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二、國道養護、改善工程及交通管理之執行。
三、國道植栽及景觀改善維護之執行。
四、國道災害應變、通報搶修及復建作業之執行。
五、國道路籍、路權之維護。
六、國道沿線兩側禁建、樹立違規廣告物之查報及處理。
七、路權範圍內之埋設管線費用審查、高架橋下土地使用及標租審查。
八、事故處理、交通管理之配合、協調及執行。
九、執行噪音防治、空氣污染及排放水管制之環境保護。
十、其他有關工務段事項。
第 16 條
工程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