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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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職務評定、考核之銓敘審定。
五、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案件之審定。
六、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之管理及監理。
七、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本部掌理事項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管理。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第 6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