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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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二、財務組,分四科辦事。
三、風控稽核組,分三科辦事。
四、儲金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五、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第 5 條
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收支管理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二、基金委託收支業務之管理及考核。
三、基金提撥費率調整建議之研處。
四、基金收支業務規劃及執行。
五、各級政府挹注基金之資料處理。
六、其他有關基金收支管理事項。
第 6 條
財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基金財務管理及運用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二、基金投資之研究分析、建議及運用策略之研擬與執行。
三、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
四、基金委託經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五、基金運用收益報表之編製。
六、基金定期精算之辦理。
七、基金資金調度、財務出納、交割及保管。
八、其他有關基金財務管理及運用事項。
第 7 條
風控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風險控管法規之研擬、執行及修正。
二、基金風險預算與定期性風險管理分析報告之編列。
三、基金風險管理系統之檢核與風險控制。
四、國內外委託經營業務之監控。
五、稽核法規及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執行及修正。
六、基金管理業務稽核事項之執行、追蹤及考核。
七、儲金管理業務稽核事項之執行、追蹤及考核。
八、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綜合企劃事項之研擬及執行控管。
九、其他有關風控、稽核及企劃事項。
第 8 條
儲金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與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二、儲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儲金委託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四、儲金投資運用策略之研擬及相關會議之召開。
五、其他有關儲金業務管理事項。
第 9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開發、管理及維護。
二、資訊系統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三、資通訊安全之管理及維護。
四、資訊軟、硬體之管理及維護。
五、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舍及車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新聞輿情資料蒐集及管考。
五、公文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及所管基金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局局長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局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