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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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