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措施辦法
民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及第九款措施,以提升農業發展動能。
第 3 條
為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本部得推動農業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補助。
第 4 條
為提升產業競爭力,本部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
二、加速產業加值轉型。
三、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
四、其他提升產業競爭力措施。
第 5 條
為協助開拓多元市場,本部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擴大國內行銷活動。
二、擴大海外行銷。
三、突破檢疫障礙。
四、其他協助開拓多元市場措施。
第 6 條
為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本部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強化糧食儲備及穩定緊急時期糧食供應。
二、規劃建置漁船動態監測系統。
三、漁船動員準備計畫。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以補助方式執行之措施,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一、附表二。
前項措施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第 8 條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 9 條
本部對於第三條至第六條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第 10 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措施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