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保育研究科。 
     
 
     
       四、解說教育科。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第 5 條 
   
 
   
       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各項計畫之規劃、檢討及變更。 
     
 
     
       二、本處與各有關機關及單位之協調配合。 
     
 
     
       三、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經營管理與重大建設之規劃及研擬。 
     
 
     
       四、本區域內土地與海域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及用地取得之處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興設之規劃。 
     
 
     
       六、國家公園法規與管理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管制要點之擬訂。 
     
 
     
       七、本區域內建築物設計規範、違章建築查報及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之處理。 
     
 
     
       八、本處資訊業務。 
     
 
     
       九、未來海洋型國家公園籌設之企劃經理業務規劃。 
     
 
     
       十、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6 條 
   
 
   
       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驗收及其預算執行。 
     
 
     
       二、本區域內古物與古蹟之維護及修繕。 
     
 
     
       三、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勘查、測量及調查研究。 
     
 
     
       四、本區域內公私建築物、道路與橋樑之建設及拆除案件之許可。 
     
 
     
       五、本區域內水土保持案件之會審。 
     
 
     
       六、本區域內復舊造林及景觀維護。 
     
 
     
       七、本區域內環境之管理。 
     
 
     
       八、本區域內建築之管理。 
     
 
     
       九、未來海洋型國家公園籌設之環境維護業務規劃。 
     
 
     
       十、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 7 條 
   
 
   
       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經營、執行及監督。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研究及保管。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區域內保育研究成果之應用及推廣。 
     
 
     
       六、本區域內危害自然及人文資源案件之認定及處理。 
     
 
     
       七、本區域內環境監測與公共衛生之管理及生態評估之審議。 
     
 
     
       八、本區域內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許可及保育巡查。 
     
 
     
       九、未來海洋型國家公園籌設之保育研究業務規劃。 
     
 
     
       十、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 8 條 
   
 
   
       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公園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監督。 
     
 
     
       二、本區域內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之推廣及研究。 
     
 
     
       三、本區域內公園研習中心與展示館之設立、人員訓練及管理。 
     
 
     
       四、本區域內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展示。 
     
 
     
       五、本區域內解說教育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六、本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源保育宣導活動之策劃、執行及遊客解說服務。 
     
 
     
       七、本區域內保育宣導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八、未來海洋型國家公園籌設之解說教育及生態旅遊業務規劃。 
     
 
     
       九、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管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 
     
 
     
       三、站區域內解說宣導及安全維護管理。 
     
 
     
       四、站區域內研習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 
     
 
     
       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之救助。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 
     
 
    
     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