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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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兒少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三、身心障礙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四、老人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五、家庭支持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5 條
婦女福利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婦女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婦女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四、施政方針、施政計畫與目標之研訂、策劃及協調。
五、綜合企劃、管制考核、政策宣導與國際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六、社會福利補助業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會福利基金、公益彩券與設算經費之運用、管理及查核。
七、社會役役男之規劃、運用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婦女福利及企劃事項。
第 6 條
兒少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兒童及少年經濟安全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六、少子女化趨勢因應對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
第 7 條
身心障礙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身心障礙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六、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及權益保障事項。
第 8 條
老人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老人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老人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老人經濟扶助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老人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老人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六、高齡化趨勢因應對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居家、社區與機構照顧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八、居家、社區與機構照顧服務人力、資源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老人福利及權益保障事項。
第 9 條
家庭支持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政策與方案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家庭照顧能力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家庭親職、家庭關係、適應與維繫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單親、外籍配偶、高風險與其他特殊需求家庭扶助方案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家庭支持服務資源之整合、協調及運用。
六、家庭支持服務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七、其他有關家庭支持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庶務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辦公廳舍之管理。
三、法制事項。
四、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