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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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得就下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及法規。
二、工作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三、職務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四、職務安全衛生研究、方案或計畫。
五、職務安全衛生之執行及評估。
六、職務安全衛生國際交流及趨勢。
七、其他有關職務安全衛生促進事項。
第 3 條
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七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消防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應優先推派消防基層人員為代表;消防基層人員代表比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諮詢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任諮詢委員之情事者,由本部解聘並依前條規定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5 條
諮詢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諮詢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諮詢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
第 6 條
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消防署派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第 7 條
諮詢會之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第 8 條
諮詢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消防署相關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