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民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臺: 
     
 
     
       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無線系統管理臺及基隆、臺北、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南投、中寮、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通訊臺。 
     
 
     
     第 5 條 
   
 
   
       通訊綜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網路之整體規劃、協調。 
     
 
     
       二、警察有線電話及話務業務之管理、運用。 
     
 
     
       三、警察頻率及證照之申請、核配及管理。 
     
 
     
       四、警察通訊法令之研究、整理及編纂。 
     
 
     
       五、通訊動員之協調、支援。 
     
 
     
       六、警察通訊支援警衛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 
     
 
     
       七、警察通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 
     
 
    
     第 6 條 
   
 
   
       有線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線路新架、整修及工程計畫。 
     
 
     
       二、警察通訊交換機、載波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 
     
 
     
       三、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通訊線路之代辦工程。 
     
 
     
       四、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整)建,警察通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 
     
 
     
       五、警察通訊線路申租業務。 
     
 
     
       六、警察通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修)訂及管理。 
     
 
     
       七、警察通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有線電事項。 
     
 
    
     第 7 條 
   
 
   
       通訊器材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器材之採購、驗收。 
     
 
     
       二、警察通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及呆廢料處理。 
     
 
     
       三、警察通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考核。 
     
 
     
       四、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五、其他有關警察通訊器材事項。 
     
 
    
     第 8 條 
   
 
   
       機動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及整備。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 
     
 
     
       四、機動無線電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及考核。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事項。 
     
 
     
     第 9 條 
   
 
   
       微波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微波通訊系統之規劃、建設。 
     
 
     
       二、微波通訊設備之修護、調校及整備。 
     
 
     
       三、微波通訊系統相關儀表與物料等規格之釐訂及管理。 
     
 
     
       四、微波通訊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五、微波通訊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微波通訊系統事項。 
     
 
     
     第 10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 
     
 
     
       六、警用車輛及駕駛之調度。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11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因公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處。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七、機關安全防護、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 
     
 
     
       八、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交通事故案件之通報查處。 
     
 
     
       九、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重要方案、計畫、工作報告與簡報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四、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與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六、各項法制、公關及心理輔導業務。 
     
 
     
       七、檔案管理與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督導、管考及執行。 
     
 
     
       八、技工、工友、集會場所、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及出納業務。 
     
 
     
       九、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網路之管制、運用。 
     
 
     
       二、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及維修。 
     
 
     
       三、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 
     
 
     
       四、轄內警察通訊線路遷移、損害復原。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第 15-1 條 
   
 
   
       無線系統管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微波通訊系統之管理、運用、維護、處置及通報。 
     
 
     
       二、配合各項專案、演習與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所需之無線電及微波通訊網之支援、建構。 
     
 
     
       三、其他有關無線系統管理臺業務事項。 
     
 
     
     第 16 條 
   
 
   
       通訊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電路之構建。 
     
 
     
       三、其他有關通訊臺業務事項。 
     
 
     
     第 17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